8.8 污泥焚烧


8.8.1 污泥焚烧系统的设计应对污泥进行特性分析。
8.8.2 污泥焚烧宜采用流化床工艺。
8.8.3 污泥焚烧区域空间应满足污泥焚烧产生烟气在850℃以上高温区域停留时间不小于2s。
8.8.4 污泥焚烧设施的设计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7200h。
8.8.5 污泥焚烧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且烟气处理后的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
8.8.6 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符合要求的炉渣应进行综合利用,飞灰应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8.8.7 采用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焚烧污水厂污泥时,在焚烧前应对污泥进行干化预处理,并应控制掺烧比。

条文说明

8.8.1 污泥焚烧工程中,污泥热值和元素成分等污泥特性分析数据是极其重要的设计参数,如果缺少此类数据,会造成实际运行和设计工况产生偏离,甚至导致污泥焚烧设施无法达到设计处理量。
    污泥特性分析的内容应包括物化性质分析、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其中,物化性质分析包括含水率、含砂率和黏度等;工业分析包括水、固定碳、灰分、挥发分、高位发热最和低位发热值等;元素分析包括全硫(S)、碳(C)、氢(H)、氧(O)、氮(N)、氯(Cl)和氟(F)等。
8.8.2 国内城镇污水厂污泥的单独焚烧目前基本上采用鼓泡流化床工艺。
8.8.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较为理想的完全燃烧温度为850℃~1000℃。若燃烧室烟气温度过高,烟气中颗粒物被软化或融化而黏结在受热面上,不但降低传热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热面腐蚀,也会对炉墙产生破坏性影响。若烟气温度过低,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增加,而且热灼减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另外,有机挥发分的完全燃烧还需要足够的时间,因此本条还规定了烟气的滞留时间。
8.8.4 本条根据国内外污泥焚烧线的运行经验制定。因为焚烧装置每年需要进行维护、保养,还需要定期维修。
8.8.5 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烟尘、臭气成分、酸性成分和氮氧化物,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必须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烟气净化可采用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脱硫和脱硝等控制技术。
    烟气中的颗粒物控制,常用的净化设备有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等。由于飞灰粒径很小(d<10μm的颗粒物含量较高),必须采用高效除尘器才能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尘器可捕集粒径大于0.1μm的粒子。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气溶胶等极易吸附在亚微米粒子上,在捕集亚微米粒子的同时,可将重金属气溶胶等一同除去。由于袋式除尘器在净化污泥焚烧烟气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本标准明确规定,污泥焚烧的除尘设备应采用袋式除尘器。
8.8.6 相对垃圾焚烧而言,污泥的性质较为单一,从目前国内已运行的污水污泥焚烧工程来看,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基本上均不属于危险废物,袋式除尘器产生的飞灰需经鉴别确定。
8.8.7 根据理论研究和运行经验,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污泥应在保证原焚烧炉焚烧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原则的要求下进行。由于污泥和垃圾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污泥的掺烧容易对已有焚烧炉的运行造成影响。当垃圾焚烧炉采用炉排焚烧炉时,污泥掺烧比一般控制在5%以下。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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